4月19日上午,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文件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进行学习。
主动投案问题:一要准确把握主动投案的范围以及投案后的后续处理。二要深刻理解“走读式”谈话以及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的范围。三要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做到忠诚坚定、担当有责,立足自身岗位,踏实努力。针对查阅、调取区管干部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史书记提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严禁擅自查阅、调取和提供有关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或者对外公布有关内容。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通过学习,参加学习人员均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有效处理主动投案的重要性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律师将继续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韧劲,踏实努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操守,做一名依纪依法办案、为民服务的合格律师。